查看原文
其他

讲座回顾 | 《法律行为效果意思的辨别》

西部法苑 2021-09-18

《法律行为效果意思的辨别》

讲座回顾



导语一则

2019年6月3日晚7点半,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图书馆一楼报告厅内,由《西部法苑》编辑部主办的民商法学术讲座如期举行。

“学术讲座”是我部独具特色的品牌活动,也是我校学术系列讲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旨在帮助同学们了解学术前沿问题,激发学术研究之热情。本期讲座我们有幸邀请到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院院长张翔教授,为我们作题为“法律行为效果意思的辨别”的主题讲座。本次讲座共分为四个部分,以下是本次讲座的简要回顾:




本次讲座的录音和PPT文件获取方式:

方式一:点击文章末尾的“阅读原文”,输入提取码即可。

方式二:直接复制下方文章地址,打开手机百度网盘,输入提取码即可。

https://pan.baidu.com/s/1zav_n-NxamT8ABGiiuYuRw

提取码:4jkn 




1


 🔶 一、对情谊行为理论的质疑


张翔老师开讲即给出论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情谊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

接着,老师从大陆法系对法律行为法律约束力的特点中得出法律行为约束力的源头即“效果意思”的结论,进而提出讲座的核心问题: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效果意思?随后,张翔老师对情谊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并寻找到了我国现行民法理论对于情谊行为不具有“效果意思”的三个依据:

第一,情谊行为并非是以“塑造法律关系”为目的。对于这一说法,张翔老师认为我们应该区分“动机”与“效果意思”。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分为动机、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四个阶段,“情谊”是行为的“动机”并非“内容”,即“情谊”并非是行为的“效果意思”。在某些情况下,动机消灭但是效果意思仍然存在。退一步讲,即使在公认的“效果意思”的典型交易中,也不能排除情谊的要素。



第二,情谊行为没有财产价值,不可适用损害赔偿。对此,张翔老师认为情谊行为的做出是行为人为了达到某一种特定目的,因此这种无需对方对价的“付出”是具有财产性质的,是“赠与合同”的广泛适用。且此种观点容易使人陷入逻辑循环,故不宜采用。


第三,基于利益衡量与风险配置。张翔老师以赠与合同为例,直接反对了此种功利化性质的计算方式。

总而言之,民法现有的几种理论均无法解决情谊行为不具效果意思这一问题。张翔老师认为这是由于此理论在法律技术上的不周延性导致出现了法律漏洞。因此他转向了法律理论最为显明的两个源头:罗马法和英美法关于“法律行为约束力”的理论。



2


 🔶 二、罗马法与英美法允诺约束力的条件考察


在第二部分,张翔老师指出:

罗马法认为,并非任何约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主要有要式契约、不要式契约、无名契约和简约四种。

其中要式契约以严格的表达形式来体现效果意思的严肃,包括口头契约和文字契约;不要式契约以实际行为体现效果意思的严肃性,包括实物契约和合意契约。前者以交付为允诺生效要件,后者通过类型强制的方式认定双无对价合同中的允诺当然体现效果意思的严肃。


与罗马法思路相近的英美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允诺约束力的条件有不同规定。

  • 12世纪前的“诺言诉讼”中的“令状”以类型强制的方式表现效果意思的严肃;

  • 12世纪末的“盖印契约诉讼”以盖有蜡印的书面约定这一严格的表达形式来效果意思的严肃;

  • 其后出现的“偿债之诉”以实际行为体现效果意思的严肃;

  • 16世纪开始双务对价理论认为双目对架性合同的允诺当然体现效果意思的严肃;

  • 20世纪以来“禁反言理论”以受诺人相信允诺为允诺具有效果意思的前提条件。


3


 🔶 三、罗马法与英美法上辨别效果意思的法律技术体系


接着,张翔老师对罗马法与英美法上辨别效果意思的法律技术体系进行了介绍。当事人做出允诺并非均具有法律效力,还需辨析出能被赋予效力的效果意思。

在罗马法和英美法的技术体系中,具有效果意思的允诺共有五种,分别是“当事人以法定形式做出的允诺”、“当事人在法定类型之内做出的表达”、“当事人已经付诸行动的允诺”、“当事人对待给付为的允诺”与“为对方当事人所信赖的允诺”。除此之外,老师还讲解了罗马法和英美法两个体系对各允诺的不同规定。



4


 🔶 四、近、现代民法辨别效果意思的法律技术及其盲区


讲座的末尾阶段,老师谈到近、现代民法辨别效果意思的法律技术及其盲区的问题。

首先是法律技术,其理论层面主要是近代自然法和康德哲学。其中:“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协议必须恪守”成为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原则。在大陆法系的民法中,具体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不问其内容为何,均可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以诺成、不要式为原则”、“活动开始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被限定在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前提之下”,但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效果意思鉴别”这一问题本身却并未消除。

其依据就是法国民法中的原因理论、德国民法的原因理论。进而张翔老师强调,“要因行为”的法律技术意义,不过是强调一个债权应当具有请求权基础,而无法充当鉴别当事人效果意思的法律工具。



最后,老师对大陆法系的认定方法和盲区进行了详细地讲解。针对盲区,特别谈到了情谊行为与无名合同的辨别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等问题,老师认为应该将“盲区”纳入法典化体系,使民法规范能够最大限度地涵摄社会生活。

鉴于此,张翔老师提出的方案有:

第一,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达成约定,应认可其法律效力;

第二,当事人以“对待给付”为内容的约定,应认可其法律效力;

第三,当事人以“无偿给付”为内容的约定,一方对他方的允诺形成信赖利益的,应借鉴普通法“禁反言”理论,认可其法律效力。



约九点半,本场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此次张翔老师带领同学们对“情谊行为”的相关理论进行了谱系化的研究,开拓了同学们的学术视野,给同学们以新的领悟和思考。




往期精彩回顾

异彩实录丨公司法案例评析会回顾

异彩实录 | 《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方法》 读书讨论会

异彩实录丨《看得见的正义》读书讨论会



图片 | 民商法学院学生会

编辑 | 沈诗慧

审核 | 谢敏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